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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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宁市排水公司 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440号民事判决及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 二、西宁市排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5000.4元及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西宁市排水公司负担525.78元,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94.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西宁市排水公司负担1051.56元,青海天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188.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