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宁夏重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支付货款565091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93642元,由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9元,由原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89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