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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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泽县元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泽县元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向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万元,承担利息535981.63元(利息清算至2019年6月30日),本息合计3535981.63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临林证字(2015)第62***号林权证项下的××县南林场470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处置价金有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6元,由被告临泽县元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