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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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济南市范围内报刊上发布向***赔礼道歉的道歉声明(内容事先须经本院审查),如***拒不履行该项内容,本院法院将采用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承担;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100元,***负担17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