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王鸣硕名下的鲁R9××××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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