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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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刘显烘58379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刘显烘违约金(以583795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刘显烘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20元,合计9539元(已由刘显烘预交)由***负担(本诉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本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本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诉原告支付)。反诉受理费32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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