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东天卓鹏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贤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东天卓鹏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阳马戏团公司(Cirque

duSoleilInc.)支付表演报酬

1578500美元;

二、被告北京东天卓鹏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阳马戏团公司(Cirque

duSoleilInc.)支付逾期利息605667美元(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产生);

三、被告北京东天卓鹏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阳马戏团公司(Cirque

duSoleilInc.)支付逾期利息(以1578500美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四、被告北京东天卓鹏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阳马戏团公司(Cirque

duSoleilInc.)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404923元;

五、驳回原告太阳马戏团公司(CirqueduSoleil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10元,由太阳马戏团公司(CirqueduSoleilInc.)负担4629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天卓鹏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080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东天卓鹏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太阳马戏团公司(CirqueduSoleilInc.)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东天卓鹏文化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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