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修武县七贤大道555号“宁城华府”小区12幢1单元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焦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38079元及损失(损失按月息2分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1元,由被告焦作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款6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