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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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488.60元及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2418.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从2020年9月1日起的利息和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的计算方式: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合并计算利息和滞纳费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234元; 四、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洪雅县将军乡江南东路一段28号(南岸国际)1幢1单元7层7号房屋[房权证书号:洪雅房权证监证字第0××9号、洪国用(2016)第3××1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4元,减半收取计19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