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县盛英铁矿粉精加工厂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代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923执112号 乔卫俊、代县盛英铁矿粉精加工厂: 乔卫俊、代县盛英铁矿粉精加工厂与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92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乔卫俊偿还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28000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 二、代县盛英铁矿粉精加工厂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乔卫俊、代县盛英铁矿粉精加工厂负担案件受理费26846元、执行费51680元。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