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 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第三事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秦皇岛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8万元,并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