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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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株洲彭督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株洲彭督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合同》; 二、被告株洲彭督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364999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合计为人民币414999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98元、保全费2753元,合计为人民币10751元,由原告***承担759元,被告株洲彭督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9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案件受理费向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