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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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娄底市康一馨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412.0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娄底市康一馨医院负担1,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