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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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南安市南辉岗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南辉岗石有限公司货款3794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南辉岗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7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