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石狮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石狮营销服务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3793.62元; 三、***应赔偿***377.97元,该赔偿款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石狮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支付***,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负担31元,***负担4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石狮营销服务部负担3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负担62元,***负担8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石狮营销服务部6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