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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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泉州奥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奥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214.4元,并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泉州奥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2元,由泉州奥斯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复旦1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