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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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和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剃剔工具公司连带支付货物损失49661.56美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对原告西剃剔工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和旭物流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4元,由原告西剃剔工具公司负担人民币3674.53元,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和旭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人民币5579.47元。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0元,由原告西剃剔工具公司负担人民币19853.73元,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和旭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人民币30146.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西剃剔工具公司、被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艺储运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和旭物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