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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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西控同创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西控同创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余下工程款297698.1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97698.1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以原告主张的50608.68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5元,由被告湖北西控同创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