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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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谊和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货物损失5585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被告安徽谊和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208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徽谊和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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