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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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日),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租赁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均由***、***、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