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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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世昌广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衡阳金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8民初3529号 原告:衡阳市广隆汽车贸易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石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衡阳金玉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桂花,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南世昌广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自然,该公司经理。 原告衡阳市广隆汽车贸易公司诉被告衡阳金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世昌广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广隆汽车贸易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广隆汽车贸易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廖治波 人民陪审员冯小玲 人民陪审员李慧良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彭仁 书记员谢伶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