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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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4002元(已扣除垫付的1001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867元,由***负担330元,由***、***负担537元。二审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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