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栾川中医骨伤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4002元(已扣除垫付的1001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867元,由***负担330元,由***、***负担537元。二审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