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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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河北广兴文具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东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4024.43元;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379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负担。二审受理费2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