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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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蓝宇环保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寿源源生物质颗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株洲蓝宇环保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汉寿源源生物质颗粒有限公司货款8404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0元,减半收取计950.5元,由株洲蓝宇环保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