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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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40880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负责人:鞠维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菡,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锦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