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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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振农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斯佩斯农药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振农科技有限公司欠款414357元,并以该欠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所欠414357元中的本金13000元以及利息(按照第一款利率计算)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振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5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4341.73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293元,共计12339.73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