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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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12352号民事判决; 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0万元及利息(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0万元及利息,利息为26342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0万元及利息,利息为26342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本判决获得个别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63.42元(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4037.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3.42元(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共计26126.84元,均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