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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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682.13元、利息44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2.9元,合计1343.53元(计算至2019年10月7日); 二、被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以透支本金682.1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