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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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泰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北京安泰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千零一十九万三千零一十九元三角六分; 二、被告***、被告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安泰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二百九十四万一千四百三十九元、违约金一百三十九万一千八百三十六元; 三、被告***、被告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安泰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一千零一十九万三千零一十九元三角六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标准,从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被告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安泰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之后的违约金(以一千零一十九万三千零一十九元三角六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四的标准,从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79元,由被告***、被告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