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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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 晋城市鑫泽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92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09.41元;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2.27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11.68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90.72元。 上述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17.5元,被告***负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