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永利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新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永利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代垫运杂费14020661元及违约金(以5632000元未付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以8388661元未付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91.92元,由原告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125436.92元,由被告重庆永利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68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永利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