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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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22执457号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代满宁、王亚玲、孟海生: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代满宁、王亚玲、孟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12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97681.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14.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6503.38元。执行费4480元,已上交国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代满宁、王亚玲、孟海生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本院(2020)陕012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