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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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5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5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内容。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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