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谊耀药业有限公司 陕西三正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谊耀药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陕西三正药业有限公司剩余保证金500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5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300元,原告陕西三正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市谊耀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