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程服务费2829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2772元,由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2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