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民再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朝军,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朝军,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9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梅,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凤县,系温念生(已故)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梅,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凤县,系温念生(已故)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梅,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念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陕03民终4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陕03民申10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史朝军,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被申请人温念生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及二审调解书。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未参加一、二审诉讼,相关案件授权委托书非申请人本人签署;2、申请人未参加诉讼,二审中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结果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让已经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的申请人无端背负160万元的付款义务;3、***一、二审的诉讼主张及证据,充分证明股权转让合同的每一个当事人都准确理解各自的付款对象及金额,原一、二审证据显示温念生的股权转让款已经全部兑现,二审的调解结果让已经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的***、***无端背负160万元的还款义务,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辩称:1、本案的调解书已生效,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一、二审代理人无权代理,其应向无权代理的代理人请求赔偿。2、再审申请书上***、***的笔迹与其二人的笔迹有差别,可能为再审申请人授权他人代签的行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辩称:1、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经过两级法院的审核,不存在无授权的行为,原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自愿原则。2、二审律师在明确知道利害关系的情形下,不可能未获授权违背基本道德和当事人一致做出同意调解意思表示,我们认为与本案调解行为无关。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中,***、***提交l、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二审卷内刘强、黎金林律师《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并非本人书写。2、眉山市司法局对涉案的《关于***、***投诉孟鸣律师事务所刘强、黎金林律师伪造委托书违法参加诉讼严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案的回复》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查明事实:***将签好了委托人姓名的一审委托书(其中***、***名字系代签)交给了律师刘强;《二审授权委托书》系由***代签***、***名字后交给刘强,二审期间因刘强不能参加第二次调解,增加了黎金林为委托代理人,

后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出具所函,载明:***、***、***已委托该所刘强、黎金林律师为代理人。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关于未委托孟鸣律师事务所刘强、黎金林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的主张。

本院再审认为,***在原一、二审中未经再审申请人***、***二人授权同意,擅自代办其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手续,导致其二人未正常参与一、二审诉讼活动,且法律文书均由***或无权代理律师签收。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成立,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的辩论权利。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民终422号民事调解书及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0民初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旭东

审判员崔宝林

审判员李少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巨静

书记员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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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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