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百益兄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百益兄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5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计算基数为122000元;2019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计算基数为100000元;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计算基数为95000元;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计算基数为90000元;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计算基数为85000元;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计算基数为82000元;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计算基数为75000元;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计算基数为70000元;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计算基数为67000元;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计算基数为66000元;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基数为5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百益兄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