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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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二原告与被告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二原告购房款1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8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前述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二原告的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被告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