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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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914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757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370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373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5.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