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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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北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借款本金68750元,利息22259.24元及手续费14539.19元(截止到2019年5月12日),合计105548.43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手续费(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号牌为鲁H×××**的小型轿车折价或变卖、拍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