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2年北中银零房贷字0394号)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须归还借款本金149856.86元及支付利息、罚息(2019年6月5日前的利息、罚息为1855.4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49856.86元为基数,按编号为2012年北中银零房贷字0394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为计算标准,从2019年6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三、被告北海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34.24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594.24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34.2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