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金建源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蓝波湾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深圳市金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金建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珠海蓝波湾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0080元。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珠海蓝波湾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3.78元,由原告珠海蓝波湾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9.22元,被告深圳市金建源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76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