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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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J×××××号车辆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11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义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