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有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创协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有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创协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117368.3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03) 二、驳回原告苏州创协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8.50元、财产保全费2492元,合计人民币6100.50元,由原告苏州创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00.50元,由被告苏州有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4000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