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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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壹购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286.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18.37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7.77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壹购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5,43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4,319.1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15.2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壹购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25,959.4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壹购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费用损失1,704元; 五、驳回原告成都壹购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成都壹购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被告***、***、***负担2,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