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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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共同给付北京顺达盛通建材商店货款2645044元并支付利息(以26450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共同给付北京顺达盛通建材商店剩余货款1799162元,同时北京顺达盛通建材商店向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北京顺达盛通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77元,由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总承包部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