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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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在浙G1××××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5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已垫付的1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在浙G1××××号小型轿车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9070.0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中的5850.80元,因被告***已垫付43166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二款项时,应支付原告***152838.82元,支付被告***36731.20元(已抵扣应承担的诉讼费584元),款汇入个人银行账户;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原告已预交,己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