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市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
青岛金星实业公司
青岛海岸汇金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优博恒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青岛市敦化路540号2单元001户房屋[图纸显示为青岛金星花园二期3#住宅楼负一层(10-13轴)/(A-C轴)及(11-13轴)/(C-F轴)区域]腾还原告青岛市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被告青岛优博恒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人民币1000元计算,自2020年3月18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为2000元,之后计算至腾空返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青岛优博恒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岛优博恒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青岛海岸汇金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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