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除已给付原告***医疗费二千九百零一元四角九分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六万五千二百一十七元二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共计七万零二百一十七元二角(其中包含***垫付的费用七千零九十八元五角一分,在扣除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七十二元以及鉴定费四千三百五十元后,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直接给付***九百七十六元五角一分)。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一万零六百一十一元八角七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八百二十元、营养费二千一百元、护理费七千四百七十六元、残疾赔偿金四万九千五百三十三元九角六分、残疾辅助器具五百四十四元六角一分、误工费一万六千八百元、交通费五百零四元,共计八万九千三百九十元四角四分。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四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已折抵)。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七十二元,由被告***负担(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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