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市天心区长鸿大酒店 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长鸿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支付截至2020年5月31日房屋占有使用费523180元(抵扣了押金101000元),并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腾退房屋交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二、反诉被告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长鸿大酒店开具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已支付租金的发票;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长鸿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42元,减半收取5021元,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长鸿大酒店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反诉被告长沙市房地产测绘队承担763元,反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长鸿大酒店承担2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